本帖最后由 有谁共鸣 于 2011-11-3 13:10 编辑
法官培养的状况,很大程度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走势。
培养一个法官需要多久?答案是:最快一年。
根据现有规定,凡年满23岁,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有资格担任法官。
虽然效率颇高,法官数量仍供不应求。「一些法院仍然存在案多人少等困难」,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两会作报告时说。「案多人少」,是法院系统延续了多年的表述。
相比数量,质量引发的担忧或许更大。不少舆论争议指向法官的水平或操守,甚至影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走势。「法官培养制度改革,这哪里只是一个能力素质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它在更大程度上是司法公信的基础。」
怎么学
国家法官学院地处北京东五环外,落址僻远。9月下旬,来自各地高、中级人民法院的数百名法官在此参加为期半个月的「晋高」培训班。国庆长假之后,马上又有法院副院长轮训班、高级法官续职培训班和预备法官培训班开课。
「要做到『任前必训、逢晋必训』」,学院人士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介绍。依据法院系统的规定,法官培养包括四个阶段:预备法官培训、晋级培训、任职培训、续职培训。
预备法官培训,意在向「准法官」提供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由资深律师选拔而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培养法官的路径,把一名法学毕业生专门训练成「坐堂断案」的法官。
2006年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授权委托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蒋惠岭将此喻作「塑型」阶段。在上述文章中,他期望这种司法塑型「打通一个没有实务基础的法学院毕业生与活生生的法律现实之间的通道」。由于困难可料,他也建议延长法官「候补期」,先办小案,后办大案,循序渐进。
相比较德、法、日等国,中国法官的「候补期」不仅时间短暂,规范程度也差强人意。目前全国尚无统一教材和考试,各地培训内容多缺乏系统规划。
「通过司法考试又愿意进法院的,在不少地方都被视为宝贝,恨不得没任法官就让他办案子,」最高法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范明志认为,在目前这种供方市场压力下,五年前才推行的预备法官培训,还有一段路要走。
更常见的做法是以老带新,边学边干。法院系统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实行「一审一书」制,从书记员到审判员,既有师徒传承,也是晋升模式。后虽经改革,理念仍被借鉴。
据媒体报道,目前已有北京法院系统、上海二中院、浙江金华中院、南京下关法院等处,探索建立起「导师制」培养方式,通常由各业务庭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资深法官担任导师,指导年轻的「准法官」和法官。
「可以更好传承司法实务经验」,北京市高院法官王成告诉本刊记者,虽然北京市高院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培养法官,但对众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来说,要一个初出茅庐的青年人学会评判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情事理,最好的办法就是找老法官帮带。
授课也好,帮带也好,一年之后,一般就能成为助理审判员。按照规定,此时即可进行审判工作,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半个月的续职培训,以保持「磨刀」与「砍柴」之间的平衡。「但更多要依靠个人的勤奋和灵性。」有法院内部人士评价。
一俟工作年限符合,「法官」晋升为「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在此期间,如果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还须接受任职培训。
此外,由于法官被纳入广义的公务员范畴,所以也参加各式公务员教育培训,包括上派、下派、挂职锻炼等交流学习。依据各自不同情况,各个法院内部往往也会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学什么
至于法官学习的内容,涉及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审判实务、司法技能、审判纪律等,不同阶段,侧重不同。
对预备法官而言,最主要是培养实务能力。虽无统一教程,大体而言,各地法院都要求其尽快进入审判角色。
法院内部人士总结,需要学习的实务能力包括:一是审判流程,包括庭前准备、制作裁判文书等;二是庭审驾驭和诉讼调解,包括掌控庭审节奏、控制当事人情绪、发问技巧等;三是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包括分析证据认定的关键点等。
其中,后两者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经验的积累,尤其是法律适用能力,更是「干到老,学到老」。根据国家法官学院的一份培训规划,法官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时,亦要求学习「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
「审判实务占了大多数」,范明志介绍自己曾参加的培训课程,包括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典型案例分析,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这也是受训法官最需要的」。
王成说,以自己所在的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为例,每年都会针对热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学习,比如不久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是把握立法理念」。
有法学研究者因此指出,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不仅要求法学理论素养,更主要是司法经验的积累,以及基于经验的判断力,包括对社会风俗、人心情理的洞悉与权衡。 |